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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探求诉源治理“最优解”

来源:市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03-31 15:22:01 浏览次数: 【字体:

  针对故意伤害案类型化、多发性、实质伤害小、后续影响大的典型特征,本溪市溪湖区检察院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通过做好刑事和解工作的“加减乘除法”,探求出了天理、国法和人情的最佳结合坐标点。

  孟某和王某是几十年的老街坊邻居,平时没有任何过节,孟某酒后观看王某玩棋牌时,因不满王某出牌而发生口角并厮打,造成王某眼眶骨折(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孟某立案侦查,之后,将案件移送至溪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发生后,孟某非常懊悔,表示愿意赔偿,但双方一直因为赔偿金额僵持不下。若简单的一办了之,极易产生案虽结、事不了、人不和的不利局面,为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而且,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诉讼环节越多,程序空转的可能性越大,“案件虚胖”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这样一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检察官并没有小看。为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社会对立面,溪湖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构建轻微刑事犯罪“简案快办”的办案模式,严把“延、退”关口,着力降低“案-件比”,努力实现案件能够在检察环节一次性优质办结。检察官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过程中,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出发点,在充分听取双方意愿的同时,积极寻找和解的突破口和关键点,并为双方搭建平等沟通对话的平台,消除双方对立状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检察官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后,对孟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直接将案件终结在检察机关,将矛盾化解在检察机关,实现了被害人取得赔偿、犯罪嫌疑人免于被刑事处罚、司法机关节约司法资源、涉诉信访案件得到有效避免等“多赢”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