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国家医保局:探索建立医药价格信用奖惩制度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在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方面,《意见》明确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意见》明确,深化“放管服”,在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
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等情况的药品,经营者如拒不调整,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挂网等措施。
关于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意见》提出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联动,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以药品经营者为对象,围绕质量、供应、价格、配送等方面的关键指标,研究推进可量化的药品价格诚信程度评价,探索建立量化评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或限制条件。同等条件下,信用评价高的优先中标;对信用评价负面的,采取限制参与集中采购、纳入医保基金重点监管范围等多种方式予以约束;对严重失信的,可视情节采取暂停挂网等惩戒措施。
此外,《意见》明确运用信息披露等手段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发布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信息,披露函询约谈结果、价格成本调查结果,公开曝光各类严重影响药品价格和供应秩序的违规失信案例,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引导形成合理预期。配合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适时公开药品经营者的价格招采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