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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无薪试岗暗藏失信危机

来源:大连日报 发布时间:2020-06-12 08:59:38 浏览次数: 【字体:

  “甲方(企业)可根据乙方(员工)表现进行岗位调整,试岗期限为5天。试岗合格者从正式上岗后起计发工资。未达成用工协议者不付劳动报酬。”近日,一些企业采取“无薪试岗”手段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
  “无薪试岗”,说白了就是坑人。一些不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暗藏“套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玩心眼、设“陷阱”,让劳动者防不胜防,屡屡中招。法律支持“试岗”,但不支持“无薪”。虽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并不代表法律认同“无薪试岗”。人社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劳动关系成立。换而言之,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便是1天,用人单位也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无薪试岗、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也是企业失信的表现。如果默认乃至纵容这种失信现象,无薪试岗有沦为职场新套路的危险,既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以及营造出良好的用工法治环境。
  信任的丧失往往会很轻易,有时候只是个别行为即可引起公众对某个群体的普遍怀疑。相比之下,信任的重塑却非一朝一夕之事,这就需要加大对失信者的惩处力度。惩处“无薪试岗”的无信行为,维护劳动者试用期合法权益,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某些企业的良心发现上,而是应当严格监管,重拳出击,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劳动者的“保护伞”,对于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只有让违法的成本远大于收益,才能彻底铲除这一乱象赖以生存的土壤。